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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8/11/15 15:29:25
案情:
2001年许女士购买太和区某门市(有房照)。该房以太和区政府基建办名义开发,2003年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作证,被告之不能办。原因是开发商没交土地出让金。那么许女士该如何办理土地证呢?
律师观点: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是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必须首先要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具有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因此,商品房购买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如果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拖欠此款的,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补交和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自交付之日90日内,现售商品房在合同签定之日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综合验收证明、测绘报告平面图等,购房者应提供身份证、售房合同、房产证等。但划拨土地则另有规定。
由此可见,应到土地使用证发放部门查清没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因,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